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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民眾隱私權意識抬頭,加上國內詐騙集團橫行,甚至個資遭政府機關外洩,民眾警戒心與不信任感大幅提高,政府辦理各項統計調查時,拒訪、虛報或遲報等問題日益嚴重,查訪人員調查得到的數據謬誤甚多,統計之效率與品質備受質疑,導致主計處耗費大量人力與財力的國家統計漸失公信力。
然普查法源依據的《統計法》在民國21年公布、23年施行以來,雖經歷三次修正,但最後一次修正迄今已經過了45年,工商經濟環境變異甚大,統計方法日新月異,《統計法》的法令規範早已不符合實際所需,基於此,修正普查法源依據的《統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乃是勢在必行之事。
行政院已在近日提出《統計法》修正草案,卻因部分內文引發社會高度爭議,本文希望藉由彙整各界意見,提供些許個人的見解,供行政或立法部門參考。
貳、問題分析
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與法令架構清晰,行政院於近日通過《統計法》修正草案,與現行條文比較,新增 12 條,刪除 16 條,修正 15 條,並將法令內容分成七章,可謂大幅翻修。seo軟體依據統計法修正草案總說明,重點主要有三。
一是強化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之統計功能。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時,納入統計業務需求,讓統計資料得以充分運用,減少重複調查之情事,不僅可以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亦可提升既有統計資料應用價值,降低社會成本與政府財政負擔。
二是統計調查分級管理並將罰則納入《統計法》規範中。依現行統計法來看,範疇包括「基本國勢調整調查」及政府機關所為之「統計調查」,被調查者均有據實報告之義務,違反者得以依照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罰鍰限額5千元至30萬元,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94號:「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此項規定缺乏法律授權,屬於違憲。
此次修正草案不僅將政府統計細分為「基本國勢調整調查」、「指定統計調查」及「一般統計調查」,並明訂各大普查周期,更重要的是讓處罰入法,對規避、妨礙、拒絕及未依限據實答復基本國勢調查(人口、工業及服務業、農業等三大普查)或指定統計調查(陳示國家整體經社情勢之重要調查),得處罰鍰3千元至15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有助於統計調查之進行。seo軟體
三是增訂統計調查取得個別資料之保密規範,明定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作為統計以外用途。
修法重點看起來似乎讓統計法更具前瞻性與可執行姓,尤其是讓罰則有了法律地位,但修法草案卻忽略許多細節,讓修法目的與正當性大打折扣,筆者彙整社會各界意見,整理出五大重點,供朝野立委審查時謹慎思考,讓《統計法》修法可以更加完善。
一是「進入權」應有相應配套。授權辦理「基本國勢調整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查訪員擁有「進入權」,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統計調查,並須據實回答。然台灣社會詐騙集團橫行,雖《統計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但民眾對證件之真偽分辨並不容易,在沒有相應配套配合下,反容易被詐騙分子所利用,引申一連串的社會問題。
二是隱私權保障。依目前的相關法令, 地方各機關僅極少數有統計人員的編製,查訪員多屬臨時編制,良莠不齊,被調查人的隱私權保障恐有疑慮。
三是法令中並無維護統計的獨立性與公信力之規範。seo軟體在《統計法》最初的修正草案中有納入統計紀律之規範,明定「統計項目凡經預告發布者,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列管統計項目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變更。」然這部分內容卻在行政院送出的版本中消失了,修法目的為何?難道是方便政府統計數字難看就可以選擇不發布嗎?或者是任意更改發布內容或發布時間呢?面對這些疑慮豈可置之不理,難道不該利用此次《統計法》修正,予以規範嗎?
四是應明定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干預或介入政府統計資料之罰則。基於法律的衡平性,既然《統計法》規定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統計調查,那處理統計資料之一方亦應做相應規範,明確規範資料處理程序,以避免政治力的不當干預,確保政府發布統計資料的獨立性與公信力。
五是統計方法應該與時俱進。相關資料訊息的取得來源?如何可以有相互勾稽?各相關資料的權責或業管單位如何透過網絡的連結強化訊息來源的可靠性?是否可以有效的運用大數據或OPEN DATA?預期效益可以如何評估?社會成本可以降低的量化分析?這些問題是否應該更謹慎思慮一番呢?
参、結論
綜觀行政院通過之《統計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版幾乎將重心都放在統計調查資料取得之效率與品質,但《統計法》上次修法迄今已經過了45年,面臨的困境絕非只有資料取得不易、謬誤甚多且無相應之罰則之問題,其他諸如統計方法過於老舊跟不上時代、政治力介入影響統計資料的獨立性與公信力、隱私權保障等其他重大問題未獲得完善的處理或重視,卻都被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忽略了。
我們清楚統計調查人員的辛苦,但行政院或立法院處理《統計法》修正草案應該從國家整體統計之獨立性與公信力的高度來看待問題。衷心期盼朝野立委能重新審視這部《統計法》的修正,勿讓《統計法》修法淪為形式卻無助於國家統計。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行政院(2017),統計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取自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D0675BEBB0C613C7&s=A429F694C6D2651D。
2.中華民國行政院(2017),統計法修正草案對照表,取自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D0675BEBB0C613C7&s=A429F694C6D2651D。
3.這樣的《統計法》,該讓它三讀嗎?(2017年11月9日),工商時報社論,第A2版。
4.邱伊翎,小心 統計法修法 切莫違憲(2017年11月9日),取自台灣人權促進會網站。https://www.tahr.org.tw/news/2072。
【中央網路報】
引用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126/2475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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